【新收入準則案例】易貨交易應按總額法還是凈額法確認收入?
文章來源: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微信公眾號
發布時間:2020.9
在“銷售磁泥廢料的同時向對方采購原材料甲金屬”業務形態下,A公司將磁泥廢料銷售給B加工公司或C加工公司,并從加工公司采購甲金屬。磁泥廢料的提取、加工工藝較為復雜,B加工公司和C加工公司掌握磁泥廢料的加工技術,需經過近一個月時間才可完成整套工藝。B加工公司和C加工公司從多家公司購進磁泥廢料進行提取加工,提取加工獲得的甲金屬等可銷售給A公司,也可銷售給其他公司。
合同簽訂
A公司和加工公司每年簽訂一筆易貨框架合同,發生具體業務時,分別簽訂廢料銷售合同、材料采購合同。A公司和加工公司一手交磁泥廢料,一手交甲金屬,即A公司無需等1月時間即可在交付磁泥廢料同時根據合同約定獲得一定量的甲金屬。
定價
從框架合同及實際業務處理上,銷售磁泥廢料時,參考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廢料中金屬含量的檢測,按照檢測的金屬含量、加工回收率、市場上金屬價格以及扣除加工費確認磁泥廢料銷售定價,市場上金屬價格參考亞洲金屬網;采購原材料甲金屬時,參考亞洲金屬網等網站確定材料采購價格;換貨時,可獲得的甲金屬的采購數量用以下公式:廢料金屬含量*加工回收率*金屬價格—回收加工費=廢料銷售價值=原材料采購價值=采購金屬價格*采購數量。
發生具體業務時,單獨簽訂銷售合同、采購合同。具體業務合同中分別、單獨約定了交易內容、定價、發貨、驗收、結算條款等,交易及結算不依賴于其他合同的履行。
結算
具體業務合同中分別、單獨約定了結算方式及期限。實際執行中,對于廢料銷售,單獨結算及回款,對于原材料采購,單獨結算及付款。存在少量債權債務抵減的情況。
經調查,同行業上市公司中有的按照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進行會計處理,有的按照獨立的購銷業務進行會計處理,實務中存在分歧,具體如下。
觀點一:A公司應按照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進行會計處理。持有該觀點的主要理由為:A公司該項業務雖未簽訂一般的委托加工合同,但將部分生產過程中形成的磁泥廢料銷售給加工公司,再從加工公司采購甲金屬作為生產用原材料,經濟實質與委托加工類似。A公司不確認磁泥銷售收入,按照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進行會計處理,即按照凈額法確認收入。
觀點二:A公司應按照獨立的購銷業務進行會計處理。持有該觀點的主要理由為,加工公司為銷售甲金屬的主要責任人,A公司是銷售磁泥的主要責任人。
(1)從形式上看,雙方簽訂的并非一般的委托加工合同,而是購貨合同和銷售合同,且合同中分別、單獨約定了交易內容、定價、發貨、驗收、結算條款等,交易及結算不依賴于其他合同的履行,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加工合同。
我們傾向于觀點二的會計處理。